南北朝时期为何会出现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有哪些因素?

南北朝时期存在相当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虽然,历史典籍中关于这方面的直接数字材料奇少,但是,有关性比例失调的间接史料屡见于史书。形成这一时期性比例失调的原因很多,既有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社会性因素,又有自然条件、生存环境恶劣等因素造成的地域性差异。在以上诸多因素影响下,这一时期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也表现出绝对性和相对性两大耐人寻味的特点。

(一)大量考古发掘资料和医学发展成果表明,历史地理环境对人类自身繁衍的影响十分明显。

具体表现在蒙古高原、鄂尔多斯高原、今山西北部和陕西北部等高纬度、干燥、寒冷的内陆地区,由于人口稀少、游牧经济形式和土壤缺乏微量元素锌,使得育龄妇女在妊娠过程中大量死亡,以致造成游牧民族中育龄男女中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对内蒙古商都县东大井鲜卑墓葬、内蒙古札赉诺墓葬和内蒙古中南部察右后旗三道湾鲜卑墓葬等人骨统计资料的研究表明,当时鲜卑妇女有50%以上死亡于15岁~45岁的育龄期。育龄妇女的大量死亡,必然造成成年育龄男女中发生性比例失调问题,以至于为了保证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来完成正常的种族的繁衍,南北朝时期的鲜卑、突厥、吐谷浑等北方少数民族不得不采取收继婚的婚制。同时,通过对长沙走马楼吴简所提供的户籍材料的统计与分析,并结合当时南方高温、高湿的生存条件和血吸虫病、麻风病等恶性疾病的传播特点看,青壮年男性的患病率、死亡率等远远多于女性,从而产生了成年男女间女多男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二)大量战争的发生,必然造成多重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出现。

在经历了自东汉末年到魏晋时期大分裂、大动荡局面以后,南北朝时期的人口数量都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上。但即使是这样,南北朝各政权之间的战争仍未结束。在战争的准备和进行当中,往往需要数倍于军队实际人数的精壮劳动力从事后勤保障工作,这种费工费时的保障工作,就使得大批男性婚姻失时,社会上会出现高女性率;其次,由于频繁的战争和劳动力的缺乏,南北朝时期多有妇女从军的事例,如北朝的木兰从军,这样也会带来局部家庭和地区高男性率问题。所以,无论是因男子服兵役而产生的高女性率,还是因妇女从军的行为所带来局部家庭和地区的高男性率问题,都会造成占用婚育时间,形成因婚姻失时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相对性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同时,随着战争的深入,交战双方必然会有大量的人员死于战火,从而使社会上出现一代甚至几代人中的绝对性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三)徭役也是造成当时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的重要因素。

徭役,是古代国家强迫平民(主要是农民)从事的无偿劳役,一般有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的区别。随着时间推移,南北朝各国家对疆域扩张和统治者个人私欲的极度膨胀,使得各国越来越频繁地强迫农民为其从事繁重而无偿的劳役。这不仅使农民不得不常年累月奔波在外,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由于负担徭役的多是丁壮男性,他们背井离乡地外出服徭役,势必影响婚配和生育事实的完成,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对性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从南北朝时期北魏均田令的颁布和执行情况看,北朝徭役征发的对象,并不完全都是丁男。在统治者剥削程度极度加重,或人口总量较少,可供征发徭役的丁男缺乏之时,丁女也往往会成为徭役的征发对象。丁女服役与丁男服役一样,也会影响人口的繁衍,只是程度有轻重之别而已。

(四)统治者的多妻制是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的重要因素。

古代中国最高统治者的后宫制度历来都是很完备的。《礼记·昏义》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南北朝时期,虽时局动荡,但最高统治者仍不忘骄奢淫逸,后宫妃嫔人数往往有增无减,据《南齐书·皇后传》记载,齐高帝建元元年(479年),有司奏置贵嫔、夫人、贵人为三夫人,修华、修仪、修容、淑妃、淑媛、淑仪、婕妤、容华、充华为九嫔,美人、中才人、才人为散职。又《陈书·后妃列传》记载南朝陈文帝天嘉初(560年),诏立后宫员数,始置贵妃、贵嫔、贵姬三人,以拟古之三夫人。又置淑媛、淑仪、淑容、昭华、昭容、昭仪、修华、修仪、修容九人,以拟古之九嫔。又置婕妤、容华、充华、承徽、烈荣五人,谓之五职,亚于九嫔。又置美人、才人、良人三职,其职无员数,号为散位。在北朝,据《魏书·皇后列传》记载:高祖改定内官,左右昭仪位视大司马,三夫人视三公,三嫔视三卿,六嫔视六卿,世妇视中大夫,御女视元士。后置女职,以典内事。内司视尚书令、仆。作司、大监、女侍中三官,视二品。监,女尚书,美人,女史、女贤人、书史、书女、小书女五官,视三品。中才人、供人、中使女生、才人、恭使宫人视四品。春衣、女酒、女飨、女食、奚官女奴视五品。人数之多,令人咋舌。

与封建皇帝相比,历代达官贵人的府第之中妻妾成群的现象也十分严重,而且贵族之间豪侈相竞、以多为尚之例不胜枚举。在南朝,门阀士族侈风相承,姬妾益盛,如《宋书·南郡王义宣列传》记载其多畜嫔媵,后房千余,尼媪数百,《宋书·臧质列传》记载其姬妾百房,尼僧千计,败道伤俗,悖乱人神,《梁书·曹景宗列传》记载景宗好内,妓妾至数百,穷极锦绣。而北魏献文帝以后,社会风气也渐趋侈靡,贵族公卿蓄妻之盛丝毫不亚于南朝,如《魏书·献文六王列传上》记载:(咸阳王)姬妾数十,意尚不已。(高阳王雍)伎侍盈房。《周书·李迁哲列传》亦记载其妾媵至有百数,男女六十九人。由于统治者占有着大量健康、有生育能力的年轻女子,就必然造成社会上女旷怨无夫,男放死无匹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五)杀婴行为也是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原因。

从传世文献的记载看,中国古代社会各时期都有程度不同的杀婴行为,而且这种杀婴行为不仅限于杀溺女婴,杀溺男婴的现象也很多见。如南北朝之前的晋朝有郑休妻石氏……九年之中,三不举子(《晋书·列女传》)的记载;又《南史·齐本纪上》记载齐武帝永明七年春正月丙午……申明不举子之科;若有产子者,复其父的诏令,亦说明刘宋及萧齐时期,江南各地有不举子之风的现象。相对于杀溺男婴,中国古代杀溺女婴的恶习起源更早,这其中除了与重男轻女思想的原因有关外,还和统治者的剥削程度有密切关系。如魏晋南北朝之前的东汉中后期,阶级矛盾恶化,农民生活困苦,为了减轻经济负担,社会上流行杀溺女婴。《太平经》记载天下失道以来,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造成了东汉后期男多而女少不足的社会问题。而正是由于这一社会问题,不仅使东汉后期人口繁衍受到遏制,而且也造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非常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三国志·魏书·后妃传》载:曹操的夫人郭氏约束宗族不要纳妾,其原因是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娶以为妾;同书《杜畿传》注引鱼豢《魏略》载:杜畿和赵俨相继做河东太守时,曾多次掳夺民间的寡妇和士妻之寡者以嫁士家;为了保证兵源和其他劳动力资源的供应,西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年)不得不下诏令说: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此外,还在咸宁元年(275年)下诏说: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晋书·武帝纪》)想通过减免赋税的办法来奖励多育女儿,这些都说明了西晋时期女少男多现象的严重性。

(六)十分烦琐、严格的丧葬制度,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当时的人口繁衍,造成了一定时间、一定范围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具体说来,自先秦、秦汉以来,传统丧葬制度中有着十分烦琐的守丧礼法:君死,丧之三年;父母死,丧之三年;妻与后子死者,五皆丧之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数;则毁瘠必有制矣。使面目陷陬,颜色黧黑,耳目不聪明,手足不劲强,不可用也。又曰:‘上士操丧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苟其饥约又若此矣,是故百姓冬不仞寒,夏不仞暑,作疾病死者不可胜计也。此其为败男女之交多矣。(《墨子·节葬下》)这种烦琐的守丧礼法一直延续到南北朝时期,由于丧期中的男女,不仅需要节衣缩食,抑郁寡欢,而且亦严禁谈婚论嫁、生儿育女;同时,由于丧期太长,居丧名目繁多,所以,守丧之礼必然造成成年男女的婚嫁失时,从而形成南北朝时期一定时间、一定家族范围内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七)等级婚姻制和婚姻习俗造成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众所周知,各个历史时期,既有不同的政治制度,还有与之相适应的不同婚姻制度或婚姻习俗。北魏文成帝、孝文帝曾多次下令严禁百工卑姓与贵族吏民通婚,就是很好的证明。《魏书·高宗文成帝纪》载和平四年(463年)诏: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孝文帝在位期间又分别于太和二年(478年)和太和十七年(493年)两次下诏强调文成帝之令,其中太和二年五月诏: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只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太和十七年九月下诏: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从三条诏令看,至少在文成帝到孝文帝统治的四五十年间,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顾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已成风俗。同时,从深一层看,北魏的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存在着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否则他们怎么肯自降身价而与百工伎巧卑姓相婚偶呢?

(八)佛教盛行而造成新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宗教也会影响人口的繁衍,从而造成古代社会因宗教信仰而衍生出来的新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南北朝时期禁断婚姻的佛教大盛。据《魏书·释老志》记载文成帝兴安元年(452年)曾下诏今制诸州郡县,于众居之所,各听建佛图一区,任其财用,不制会限。其好乐道法,欲为沙门,不问长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十人,以鼓励和支持自拓跋焘灭佛之后的佛教发展;至文成帝和平元年(460年)时,佛教已出现僧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的局面。所以,孝文帝延兴二年(472年)曾下诏称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加罪,以此来规范佛教行为,限制私度僧人、与国争民的现象。然而,这一时期佛教的传播已不为政府所能控制,以至于正光已后,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民,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猥滥之极,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万矣,其寺三万有余。大量寺院的修建,不仅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影响了社会的进步,而且也使得从佛教传入中国后的南北朝时期各国都有着数以万计不劳而获的僧侣阶层,并由此丧失了婚配生育的宝贵机会,从而形成了因宗教信仰而产生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九)单身不婚现象也造成了一定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史记载看,中国古代社会早就形成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然而,就是在南北朝时期,却有着较多的男性单身不婚的现象。如《隋书·食货志》记载北齐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帝以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另外,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户籍材料所反映的成年男性单身现象和众多女子当户的女户现象看,不仅孙吴时期长沙郡有男女单身不婚的现象,而且随着南朝剥削程度的加强,这种成年男女单身现象可能更多。

(十)逐渐烦琐的法律制度会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刑法制度与秦汉时期相较,总体来看是略为减轻的。如《魏书·刑罚志》中称魏武帝造甲子科条,犯钛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除妇人加笞之制。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余条。拓跋代时期,法律制度尤为简单。但是,随着南北朝各朝代政权的巩固,各朝法律制度亦逐渐完善。如北魏太和五年(481年)以后,北魏政权的法律达到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的严酷程度。总之,在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滥刑酷法和民族歧视政策的实施之下,每年都有稍微触犯刑法,而被杀、被流徙、徒作和被处肉刑等残害肢体及宫刑者。其中刑徒被杀和处宫刑者,将会永远丧失生育权,而被流徙、谪戍、徒作者也会因刑期长短而暂时丧失生育权,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总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时期,研究这一时期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对推动南北朝和随之出现的隋唐时期的社会发展史的研究具有代表性意义。笔者认为:南北朝时期普遍存在着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形成这一时期社会的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既有地理环境方面的因素,又有社会方面的因素;而经常占据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方面的因素。同时,从另一个侧面看,南北朝时期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表现出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特点,并可划分为一定阶段的、一定民族的、一定地域的和一定时间范围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这几种类型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或同时出现,或单独作用,无不以自己独有的方式影响着包括南北朝时期在内的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人口繁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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