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代的选举考课制度介绍

秦汉时代的选举制度,大体有四端:一则,论功升进;二则,察举制度;三则,辟召制度;四则,任子、赀选制度。
  论功升进制度之起 始,当溯源于秦国军功爵制。秦军功爵制始于变法,后来逐渐定型为二十等爵。原则上平民立有战功即可得爵,有爵位则享有种种待遇,比如占有田宅、减刑赎 罪、减免徭役等,有爵者才有资格入仕为官。“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宗室成员如无军功,会被除去宗室籍。西汉初,爵位 高低是授田宅的依据,官吏也主要来源于军功阶层。秦及汉初的这种尚功精神,深深渗透于官僚体制之中,以军功、事功等为依托的选举也有了法律依据。与居延简 所见《功令》残简不同,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功令》简,篇幅宏大、内容丰富,主要涉及西汉初戍边杀敌立功的具体记功方式、详细规定以及官序的递补序列荆州 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功令》还明确规定,考核和计算官吏功劳必须是从其为汉朝效力开始,这是 针对汉初政治情势而提出的规定。有了这种法律依托,史书常见的“功次”、“积劳”等,构成了朝廷选用官吏的基本依据。史书中常见的“功次补天水司马” (《汉书·冯奉世传》)、“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汉书·酷吏传》)等记载,恰可印证“累日积劳,取尊官厚禄”(《汉书·传》)、“累日以取 贵,积久以致官”(《汉书·董仲舒传》)等话语。官员累积的功劳详细记于功劳簿上,这在当时称“伐阅”。功绩、勤务的计算有着细密的制度规定,汉简功劳文 书中常见“功”、“劳”等记载;“功”与“劳”之间存在折算关系,积四岁劳为一功。积功劳的结果,便是据此升迁。尹湾汉简中“以功迁”所占比重竟高达五分 之三以上,可见以累积劳绩时间而升迁职务,是汉代(特别是西汉)选官的基本制度;依靠年资出任长官、佐官,未必有真实才干,故宣帝时就有人指出“积功治 人,亡益于民”(《汉书·王吉传》)。
  察举制度。文帝时,曾两次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是为特科察举之始。武帝之初,董仲舒 在举贤良对策中曾提出贡举建议。元光元年(前134),武帝下诏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自此,郡国岁举孝廉之制确立下来。为厉行察举制,武帝规定二千石官如不 举孝,以不敬之罪论处;不举廉,则为不胜任而免官。察举的科目很多,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这其中有特科, 也有岁举或岁科。特科是不定期举行的察举,岁科是每年都要进行。特科中,贤良文学或贤良方正,需经过皇帝策问,根据对策确定等级、授官;另一类特科,用来 选拔特殊人才,如明经、明法、能治河者等,毋需对策。岁科中最主要的,一是孝廉,二是茂才。武帝时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此后孝、廉合为一科,郡国各举孝廉 两人,和帝时规定每20万人举一人。一般来说,举孝者多是通晓经术的儒生,察廉者多为州郡县属吏。两汉岁举孝廉约在200人以上。孝廉由郡国推举,经朝廷 甄选合格,正式承认为孝廉,补郎吏。这些任郎吏的孝廉经三五年历练,任职于朝廷为尚书郎、谒者等官,任职地方则为县令长、丞、尉等官。茂才西汉时称秀才, 本是特科;东汉时为避刘秀名讳而更名茂才,岁举。举主为刺史、三公、光禄勋、监察御史、司隶校尉等。茂才人数较少,在20人左右。与孝廉来源于吏、民不同 的是,茂才一般出自现任官,被举后直接任命为县令长等职。举茂才、孝廉是州郡属吏仕进的主要途径。察举制度作为较完备的仕进制度,为布衣贤士打开了入仕大 门,推动了德政教化在实践中的执行;还是科举制的前身或母体,对科举制的产生有着重要意义。
  与察举制度紧密相关的,是一系列考试制 度。以察举制为例,察举中的孝廉、茂才,很长时间内主要是依赖举主的举荐。顺帝阳嘉年间(132~135),尚书令左雄建议改革察举,由三公府对孝廉进行 分科考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公府考试后,尚书省还要复试。这样,察举程序就有州郡举荐、朝廷考试两个环节。察举中的贤良方正、文学等科,考试 方法有“对策”等:询问对策者以政事经义,对策者围绕提问进行对答,根据回答确定成绩高低,高第者才有机会受到重用。太学博士弟子考试经学,“一岁皆辄 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汉书·儒林传》)。博士弟子的考试方式,主要是射策:抽题作答。汉代名臣萧望之、翟方进等人,均 以射策甲科(考试分甲、乙、丙三科,射策者凭借实力取策)为郎。两汉对郡国举荐的明经,也以甲乙射策之科进行课试。尚书台、光禄勋主持从三署孝廉郎中选拔 尚书郎,考试内容是与文书制度密切相关的奏章。
  所谓辟召制度,有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征聘两种。皇帝征聘是一种荣誉性的行为,被征聘者 一般不委以实际事务。比如,武帝时以安车蒲轮迎申公,章帝时以公车征淳于恭。通常所说的征聘,主要是指公府和地方郡县自行辟召掾属等属吏。西汉丞相、御史 大夫及诸卿,东汉的三公九卿,皆自辟人才为其属吏。公卿府皆分曹办事,各曹有掾、史、属等属官,或有数十百人之多。公卿府掾属的前途,要较郡县属吏为优, 被荐举的机会也多,较容易升任朝廷命官。郡国县道长官自辟属吏情况与公府辟召相类。这与后代选官权集中于中央吏部的情况大不相同。自辟属吏的考课均由其长 官负责。西汉时,郡县属吏以功次迁为朝廷命官途径是比较畅通的。据尹湾汉简所见,郡县属吏以功迁为朝廷命官的县长吏所占比重约为43?56%廖伯源:《汉 代仕进制度新考》,载氏著:《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台北)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按:因统计标准有异,故功迁者的比 重,不同学者会有所差异,但其重要性则无异议。。东汉时情况有所变化,地方属吏要进入朝廷,或要通过公府辟召,或是要被察举孝廉。所谓任子制度,是指二千 石以上(实际并不限于二千石以上)官吏任职满三年,就可以荫任子弟一人为郎,外戚及其他亲友关系(如宗室)也可除郎。外戚任郎虽见于西汉,到东汉之时尤为 突出:外戚执政者,如窦宪、邓骘、梁商、窦武、何进等,均出身于郎吏。与任子性质相近者,是赀选,即赀财满五百万方可除为郎。任子为郎、赀选为郎,或凭借 身份功荫,或凭借财产入仕,所选拔者未必贤能,“率多骄骜,不通古今”。哀帝时,废除任子令,虽又旋复,但吏二千石以上任职三年必能任子之规定从此废除。 东汉时,三公似多能任子弟为郎,不过多在死后,且由朝廷酌情拜授。
  官吏任命之初,要经过一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称职者才正式 任官,不称职者或调、或降、或罢归原职。官吏一旦任职,就要接受考课。官吏考课方面,存在着一套严谨的制度,除上面提及的监察制度外,还有上计制度。秦汉 时的上计制度,大体延续战国上计之制。“上”是上报、呈报的意思,“计”就是“计簿”:统计的簿册。一般来说,上计有两级制之分:郡国上计于朝廷,县道上 计于郡国。州行政程度渐深后,刺史也上计于朝廷。两汉时期,每年冬有一小考绩,每三年有一大考绩。每年年终,地方长吏上计一次,计簿以一年治绩为主,包括 户口、税收、垦田、缉捕盗贼等,概凡地方行政之方方面面均入计簿。上计人员随时间变化而有所不同:西汉时,县道上计于郡国,由令长等官吏自行;郡国上计于 中央,由郡丞长史代行。东汉时,县道上计于郡国,遣丞尉以下即可,令长不必自行;郡国上计于中央,遣地位较高的掾史(称为计掾、计史或计佐等)奉计簿于朝 廷。中央治计机关为丞相府,御史大夫负责按察虚实;东汉时为三公府之司徒府,尚书有时也受计。三年一次的大课,事关重大,皇帝常亲自受计,丞相负责具体的 考课定级。考课分为九等,第七、八、九等为下第,称为“殿”;第一、二、三等为上第,又称高第,称为“最”。根据考课级别,决定赏罚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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